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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物业管理公司因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被罚款5万元。
2024-03-19 10:12

中国法院网讯(陈逸星 钟启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中,某商业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并拒绝法院调查取证。很多原因。 针对其藐视法律、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蓬江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该公司将位于蓬江区某大型商场一楼至四楼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广东省一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将四楼部分吊顶和地面工程分包给一家保洁公司。 工程款纠纷:保洁公司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不过,建筑公司否认了清洁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 为查明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事实,蓬江法院于1月23日向物业公司发出调查函,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

法院认为,首先,物业公司作为保洁公司诉广东某建筑公司拖欠装修工程费一案中的第三人,应积极参加诉讼并向其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核实相关事实。 但该公司在被依法传唤后,不仅未向法院陈述相关事实或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法庭诉讼,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 。 其次,该公司是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商,对项目的承包、施工、造价、结算等情况有比较了解,甚至掌握相关信息。 因此,公司有义务协助法院取证调查 最后,法院在调查函中明确,应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告知您逾期回复或未回复的法律责任。 尽管该公司声称因疫情影响迟迟未向本院书面回复,但截至3月11日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之日,历时一个多月,该公司已没有就此联系法院,更没有提出延长回应时间的请求。

作为商业实体,即使在法定节假日或防疫期间,公司也安排一定数量的员工参与日常管理工作。 该公司关于其因工作不正常而未能及时履行协助法院调查取证义务的解释显然缺乏依据。 综上【案例分析】某物业管理公司因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被罚款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事后,该公司表示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深圳婚外遇取证,维持原判。 目前,该公司已履行义务,向蓬江法院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负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义务外,还可以协助、处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协助义务的取证调查公司,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处理建议。”

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审查期间,法院判决的执行不会停止。

当今社会,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还原事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全社会保持对法律的敬畏。